平等,是無論每個人的差異為何,一律都有同樣的權利(如同美國著名的獨立宣言所言: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歸納起來,就是最基本且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又分平等權及自由權。平等權在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定義:『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自由權則是人民在國家憲法允許之範圍內,依法自主決定精神與行為活動之權利,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八至第十八條包含了人身自由、人民不受軍審原則、居住遷徙自由、表現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
公平,則是付出和獲得盡可能相等,績效越好的所得到的報酬也應當越多。所以在人資管理上應當適度採用公平原則(尤其是激勵方案),若錯誤的使用了平等原則反而會使績效降低,因為齊頭式平等的制度會造成績效好的或努力的人得不到應有的報酬。
這麼說來,社會正義應當同時顧及『平等』及『公平』。不但人人都應當享有基本的權利且不可因為性別,種族,宗教等差異予以侵害,甚至當每個人的先天條件或環境有所差異造成弱勢時應予以調整,使其付出能獲得對等的回報,這樣才符合了公平原則-也就是 John Rawls的正義論概念。可是遺憾的是現今的資本社會多數人其實並不想要一個公平的社會,這篇文章也舉出了現今的公共利益被過度擴大卻侵犯了平等原則,造成少數族群的基本權益被犧牲的例子。
了解到這個差異之後,對於很多公共事務的看法都改變了,在管理上也能更清楚知道該使用什麼原則,真的是個很重要的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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